图为庭审现场 通讯员罗明正摄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武成凤 陈晓露)8月11日9时,随着法槌敲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该案由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庭依法履行职务。
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一审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中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黄鹏驾驶所盗面包车窜至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持刀强行将被害人肖娜掳上面包车,抢走肖娜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和现金若干及银行卡一张,之后将肖娜身上捆绑砖块抛入汉江致其死亡。作案后,黄鹏持肖娜的银行卡取款共计6100元。2015年12月23日,武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黄鹏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前,李静院长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撰写了阅卷笔录,并亲自指导合议庭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鹏主观上只图财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因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失手致其死亡,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且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王晋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黄鹏实施抢劫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身体捆绑砖块抛入水中溺亡的事实清楚,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检辩双方意见,李静院长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鉴于该案案情重大,依法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李静院长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另行宣判。
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湖北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开始担任主审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业内人士认为,院长审案是一种常态,也是法官职能的一种回归,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司法改革中被突出强调,今后法院院长审案将慢慢变成一种“新常态”。
(作者:罗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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