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德君 柴秋阳)一名社区干部虚报、冒领环卫人员工资奖金,并设立“小金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48岁的汤某某1999年入党。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武昌区某社区根据党总支部书记兼主任汤某某的意见,为关心智障残疾人李某某,向街环卫所申报其为社区清扫保洁员。但因李某某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该社区在未找到其他人替代的情况下,没有向街环卫所报减李某某的名字,而是虚报、冒领其工资奖金,骗取国家财政拨款23553元。同时设立使用“小金库”,将虚报、冒领的工资奖金直接用于社区支出。汤某某违反财经法规,犯了两个错误,一是骗取国家财政拨款,二是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且都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调查期间,汤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积极配合调查。虚报、冒领工资奖金扣除用于工作经费外,其余款项已经退回。”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25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执纪者说
私设“小金库”是顽病痼疾
少数社区私设“小金库”,说明少数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纪律意识不强,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还没有入脑入心,“不装个人荷包就不是问题”的错误观念还要纠正。同时也折射出部分基层单位存在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遵守纪律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基层社区党员干部与老百姓接触更多,更直接地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该模范遵守六大纪律。钱财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皆大欢喜,也才能让干部的清正廉明的形象永远地树立在群众心中。
(记者黄征 通讯员李德君 柴秋阳 段晨晨 整理)
(作者: 编辑:丁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