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吴涛)1月12日,荆楚网记者从汉江中院获悉,湖北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利川五洲牧业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于近日一审宣判,判决支持检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20万余元。
在履职过程中,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发现,利川五洲牧业公司因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中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未予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展开诉前调查。
经检方调查查明:利川五洲牧业公司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工程后,未按环保部门关于“废水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产废水经一体化厌氧发酵处理后形成沼液,部分沼液用于农林施肥,其余采用沼液池+SBR池+二级沉淀+消毒处理后用于猪舍冲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的要求,在环保局批复前即开工建设。
经查,恩施州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后经报请有关方面审批,该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6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利川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
2016年11月15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12月30日下午3时,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宣判:五洲牧业公司停止侵权,对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治理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五洲牧业公司赔偿损失2203649.46元;五洲牧业公司承担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五洲牧业公司在改扩建项目过程中,违反环评要求,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非法排放和超标排放养殖污水,违反“三同时”要求,造成周边水环境污染。
据悉,该案是湖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针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和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汉江中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使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如公益诉讼人出庭人数及出庭人员是否需要回避、赔偿款接受主体等均得到顺利解决,该案圆满宣判为全省以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积累了宝贵经验。
(作者: 编辑:王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