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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中院3月31日上午庭审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4-03-31 15:05:04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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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午12时40分许,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刘汉、刘维案庭审举行了情况通报会。该院张晓武作了情况通报。

  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刘汉、刘维等人委托的49名辩护人在庭前充分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为了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七案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今天上午8时30分许,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其中,第一至第六合议庭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等地点审理刘汉、刘维、曾建军等被控犯罪案件。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刘学军等3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

  共27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亲属33人、媒体记者64人、各界人士427人旁听了庭审。

  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本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鉴于七起案件涉案人数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便于查明本案事实,法庭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逐笔进行调查。

  在第一、二、三、四合议庭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问被告人刘维、陈力铭、曾建军、孙华君等,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调查,刘维、陈力铭、曾建军等被告人进行了陈述。

  第五合议庭针对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讯问、发问环节。

  第六合议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旷晓燕骗取贷款事实进行调查。

  第七合议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和受贿事实进行法庭调查。3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3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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