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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访谈之十四:贯彻监察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发布时间:2018-04-16 10:38:46来源:湖北日报

图为:4月上旬,嘉宾龚举文(左二)、李苏萍(左三)、李斌雄(左四)接受记者访谈。(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张朋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重要指示精神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6月至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和指示。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习近平总书记还先后在党的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为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遵循。

——摘自《人民日报》相关报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国家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这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筑牢的依法反腐制度基石,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监察法的出台有哪些重大意义?如何落实“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用留置取代“两规”之后,反腐败办案方式有哪些变化,特别是对留置措施的运用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4月上旬,湖北日报举办第十四场“新时代湖北讲习所”全媒体访谈,邀请省纪委监委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和基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深入探讨。

意义重大,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之路的创制之举

主持人: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法律,其出台有哪些重大意义?

龚举文:监察法的出台实施对党和国家发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作为开创性的里程碑将光耀当代、引领未来、影响世界。我认为,其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保证。出台监察法,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开展,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治保证。

二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两个方面。依规治党,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依法治国,也要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制定监察法,补上了以往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监督手段不足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无缝衔接,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三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把反腐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

四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之路的创制之举,有力彰显“四个自信”。出台监察法,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出的又一丰硕制度果实,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我监督、进行自我革命的伟大创造,为世界防治腐败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李斌雄:监察法反映了国家政治关系、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从法律上确认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监察法的制定,大大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的建设进程,为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提供了法治保障。监察法凝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和思想理论成果、制度成果,从而固化为国家法律。

李苏萍:对我们基层监察委员会的同志来说,监察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用网友的话来讲,可以说是“名正、言顺、事成”。“名正”,就是我们监委会有了法定的地位和权力。“言顺”,就是12项调查措施、监察范围和程序得到了法律规范和保障。“事成”,就是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保障。

主持人:监察法有哪些鲜明特征?

李斌雄:我体会,监察法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的创新,就是第一次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了监察法的总则,作为整个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第二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史上,我国首次创制了国家监察法,这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重大贡献。第三是监察法把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实现了纪法衔接,有利于实际操作。第四是语言体系上的创新,实现了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的有机融合和相互衔接。所以,我认为监察法的创制,相比原来行政监察法的创制,在指导思想、理念和监察体制的设计等各方面,都是整体的创新。

李苏萍:我感受最深的是监察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工作力量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散现象,主要是依靠反腐败协调小组来形成合力。但实践过程中,在问题线索移交、纪法衔接等环节上,还是存在运转不畅和力量分散的问题。监察法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监察机关也和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利于形成上下一盘棋、拧成一股绳的局面。

全面反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主持人:如何落实监察法规定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

李斌雄:监察法对“5+1”共6类监察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原来行政监察法和党纪覆盖不到的空白点实现了全覆盖。像企业、事业单位,像学校、医院、文体等单位的很多管理人员都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覆盖了,这就把以好党风带动好政风、带动好民风的落实机制在法律上固化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反腐败的彻底性。要落实监察法规定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就要抓好监察各环节的工作,其中首要环节就是要抓好教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全覆盖,真正构建起“三不腐”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使监察法的理念和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李苏萍:天门市监委会于今年1月8日成立。落实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全覆盖要求,我们重点围绕三个方面来推进。一是关注“人”,解决好谁监察和监察谁的问题。我们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健全监察组织架构,将派驻纪检组统一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赋予派驻机构一定的监察职能和权限,探索在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设立监察室或监察专员,形成覆盖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其次是监督谁的问题,对照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有关规定要求,摸清全市公职人员底数,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督范围,应入尽入,确保监督全覆盖、无死角。二是用好“权”,解决好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的问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要坚持效果导向,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来开展监督。要坚持开展常态化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动辄则咎。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开展专项监督,集中优势力量解决重点问题。要强化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作用,融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工作要求,以监督的全覆盖推动实现监察的全覆盖。三是把握“度”,解决好处置对象和处置方式的问题。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区分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掌握尺度,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告别“两规”,留置带来反腐败办案方式新变化

主持人:全省纪委监委用留置取代“两规”之后,办案方式有哪些变化?对留置措施的运用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龚举文:用留置取代“两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以前纪检机关办案,主要是以纪律为“尺子”,重在审查违纪问题。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要用好纪律、法律两把“尺子”,不仅要查清违纪事实,还要将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查清查透,办案工作的标准、程序、方式等要全面向法律对标。现在,社会上对留置很关注,我重点介绍一下留置措施的运用:

一是留置条件有严格的限定。监察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重大、复杂案情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以及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留置启动有严格的程序。启动留置措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把关程序。一是经调查组集体研究、承办案件的审查调查室室务会集体研究、监察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执法调查专题会集体研究。二是报经当地党委书记审批。三是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上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是留置时间有严格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时限相比检察机关过去的侦查羁押期限大为缩短。

四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有严格的规定。一是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三是对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安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医疗服务;四是对被留置人员的讯问实施全过程录音录像,保证依法文明办案;五是留置可以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李斌雄:用留置取代“两规”,监察法进行了详细的设计,对运用留置措施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体现了依纪监督、依法监督的理念,体现了对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文明和进步。

自我监督,让反腐惩恶利剑永不蒙尘

主持人:国家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执法权限。监察机关怎样加强自身监督,严防灯下黑?

龚举文:我们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牢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将按照监察法规定,接受人大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同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自身监督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一是制定了加强全省各级监委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部监督制度,努力把监委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二是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教严管,开展纪委监委内部作风巡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监察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刀刃向内,对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李斌雄:监察机关的监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属于公权力。公权力不能私用。监察法用一系列制度来规范监察权行使,如登记备案制度、自行回避制度、从业限制制度、执法过错的问责制度等,把监察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大大加强了对自身的监督,纪检监察权力运行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李苏萍:紧紧围绕“从严”二字,做到“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制约”。一旦发现问题,从严查处,毫不护短。

访谈嘉宾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龚举文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李斌雄

天门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李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