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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 > 崔永元曝明星“阴阳合同”

崔永元怒怼娱乐圈“大小合同” 法律专家这样解释

发布时间:2018-06-04 16:58:07来源:红星新闻

  2018年6月3日,崔永元又更新了他的微博。时间往前数10天,从5月24日开始,他一直在做一件事情,每天在微博上进行“小崔说事”。数天时间,他数度发文,晒出范冰冰千万片酬合同细节、曝光娱乐圈“大小双合同”潜规则、嘲讽“这哥们儿”4天6000万……  

  其中,千万元片酬与“大小双合同”等引发舆论关注。

  6月3日中午,据《法制日报》报道,由于@范冰冰工作室 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表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相关部门的介入,让这场看似是崔永元怼范冰冰的娱乐八卦,成为了一起举报事件。而崔永元的愤怒有迹可寻,他认为15年前的电影《手机》是对他个人生活的影射,不希望近日开拍的《手机2》再给他造成影响和伤害。

  如何认定电影作品中的影射,在法律上它侵害何种权益,艺术作品虚构的尺度又该如何设定?如何看待崔永元晒合同的做法,片酬属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或阴阳合同又是否常见,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崔永元部分过激的言辞又是否构成对刘震云、范冰冰等人名誉的侵害?

  

  红星新闻记者特别邀请几位法学专家与律师,与我们共同探讨一部《手机》引起的种种纷争。

  事件起于《手机2》开拍

  崔永元心结难消15年后爆发

  纷争的导火索是近日电影《手机2》的开机,但崔永元心结的引子却是埋在15年前,他对于电影《手机》影射现实生活耿耿于怀。

  那年,崔永元是家喻户晓的《实话实说》节目主持人,因患抑郁症退出工作岗位,由同事和晶接替他的位置。而电影里的主角“严守一”是《有一说一》的名嘴,出轨电视台女主持人“武月”,并为给她挪位置自己走了人。

  电影里相似的设定和事件,让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觉得,《手机》讲的就是崔永元的故事,把他代入严守一,“给我造成了特别大的伤害”,此前接受新浪娱乐专访时,崔永元如是说。

  5月10日晚21时27分,冯小刚突然在微博中宣布将会拍摄《手机2》。

  5月11日0时09分,崔永元在间隔不到3小时内,迅速在微博上回应《手机2》的开机:“冯小刚是渣子大家都知道,刘震云变成渣子速度偏快了一些。”

  在这条博文中,他晒出了2018年4月7日与刘震云的来往短信。在短信里,刘震云这样回复他,“但十几年过去,主人公已是另外一个人,网络世界的人。与您的担忧没有任何联系”。并且,刘震云还告诉崔永元,新电影名字叫做《朋友圈》,让他大可放心。

  然而崔永元并没有“放心”,他从五月末开始,连发十余条微博予以反击,每条微博的转评量都相当可观。其中,包括晒出晒出范冰冰某演出合同细节,包括千万片酬、详细的衣食住行费用;曝出娱乐圈“大小合同”潜规则等。

  6月3 日,据《法制日报》报道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法律剖析:

  崔永元披露的商业合同是否涉税务犯罪?

  这场纷争由艺术作品影射而起,如何认定虚构与影射的界限?大众关注点聚焦于“大小合同”,如何看待崔永元披露商业合同?这些合同又是否涉嫌税务犯罪?崔永元的“反击”又是否恰当?红星新闻为此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和律师,一同剖析这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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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为何会有“大小合同”与“阴阳合同”?

  红星新闻:在娱乐圈,“大小合同”或阴阳合同是否常见?效力如何认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针对娱乐圈中的“大小合同”、“阴阳合同”,一方面是行业内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优惠政策,税点本来就比较低。越来越多的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依靠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设立公司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低税点的优惠。况且,强势的一线大牌明星有议价资本,完全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税费,例如前面曝光的合同中约定的就是税后酬金。

  所以,有时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而是制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制作公司以此降低税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整体制作成本,那么逃税的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所谓的“大小合同”、“阴阳合同”,往往是指同一项交易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明,一份为暗,两份合同的核心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外公开或交给有关机关审查备案使用,后者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价款约定。实践中出现阴阳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目前披露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范冰冰签了“大小合同”或“阴阳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双方通谋形成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具体判断。因此,如果对外的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则该份合同无效,例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而此时对内的合同,则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判断其具体效力,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条款甚至合同整体都无效。

  红星新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避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张萍: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出现这样的合同,不一定是为了逃税漏税。还要看是否只按其中一份合同去报税。另外,判断是否偷税漏税,只看合同是不够的,最主要的是要看企业在账务上怎么处理,如账上的数额是多少,报税时报的数额是多少,只有这样才能看出来。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隐私,个人一般不容易发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个人所得税必须要代扣代缴,一般都是合同里发钱的这一方来代缴。所以如果存在偷税漏税的话,可能不是艺人,而是支付片酬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查实,一般要缴纳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违法。要担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小,2009年刑法修改后,不管个人还是企业,在税务机关给予处罚后,将税补交了,一般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情节不严重,直接给予刑法评价不合适。此外,如果随意上升到刑法层面,可能会影响到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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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合同、用词负面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红星新闻:崔永元在采访及个人微博中,使用“渣子”“你不用演,你是真烂”“你爸挣的脏钱来养活你,不要和你爸一样无耻”“徐帆也挺乱”,是否已达到侮辱、诽谤他人的界限?

  张萍:从目前崔永元发布的信息来看,其言论有可能构成侮辱。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崔永元所述非事实,并且损害了相关人士的名誉权,则可能构成侵权。当然,也不排除这是一种宣传、炒作手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昆蔚:侮辱诽谤从民事角度上来讲,涉及名誉侵权,这类词语已经触犯侵犯他人的界限。像“渣”、“烂”“无耻”等是明显带有对他人有侮辱性的词语,从大众评论来看,也确实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他们的评价。

  红星新闻:范冰冰作为娱乐明星,隐私权是否受到限制?与民众的隐私权区别何在?

  孟强:范冰冰作为娱乐明星,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也属于注意力资源型的公众人物。正是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其言行举止可能影响到社会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限是现代社会的共识。

  不过,娱乐明星不同于政治型的公众人物,并不关乎公权力的行使,一般并无财产申报、公开的义务,其财产隐私仍然应当受到保护,演艺收入属于个人私事。

  尽管如此,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和基本根据怀疑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进而暴露财产隐私的,则此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还是有权检举和公开。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可以通过提供反证等方式进行公开澄清。因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且按照世界各地经验,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通常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

  当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如自己的家庭住址、身体状况等核心隐私仍然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假如合同里其他涉及到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也一起被曝光了,那么崔永元的行为就构成侵权。不能因为曝光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昆蔚:明星的隐私尺度相比普通民众更窄,明星本身将展示自己的形象作为社会消费产品的一部分,明星的隐私本身就属于曝光的一部分,应该是被更多人讨论的。民众具有窥视的欲望,在司法判例中,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比普通人要低,对是否侵犯隐私的评判尺度要高,但这不代表明星没有隐私权,可以随便无尺度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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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射尺度:影射与艺术作品虚构的界限

  红星新闻:崔永元认为《手机1》影射了自己,且婚外情情节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但电影主创则对外坚决表示不存在影射。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影射情节是否存在?

  张萍:如果故意以影射、暗示的手法对他人进行丑化、侮辱的,有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当然,是否以含沙射影的手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必须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几个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3)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受害人;(4)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本事件中,还要分析《手机1》影片内容和崔永元之间的联系,而且要严格区分影射与文学影视创作中的典型化手法。也无法判断是否影射崔永元,以及崔永元的名誉是否因此受到贬损,降低其社会评价。

  李昆蔚:对崔永元是否构成影射诽谤,主要看是否确实存在诽谤的可能,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对特定人物和特定事实的描写,足以让人产生对他人负面的印象,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降低了正面评价。但《手机》这部电影距上映已过15年,现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崔永元也不便再继续主张。

  红星新闻:艺术作品虚构的尺度为何?影射在法律上涉及哪些罪名,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张萍:艺术作品创作中有种手法叫典型化(作家、艺术家对生活素材加工提炼,塑造典型形象的过程),区分典型化与“影射他人”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恶意以影射手法丑化、诋毁、侮辱他人的话,则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名誉权侵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孟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通常只能根据个案来判断,在认定时不宜过于严格,否则会影响到创作自由。当然,基本的共识还是有的,就是要看艺术创作是否会让一般人产生特定的联想,另外,如果影射的对象是公众人物,他们应该要适当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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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晒出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红星新闻:从专业角度,如何看待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的部分合同内容?

  张萍:被曝光的合同约定的比较详细,还可以看到合同所盖的骑缝章。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范冰冰参与本片演出工作,片酬为税后现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从演艺合同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份合同中,约定了不少对艺人有利的保护条款,这在很多经纪公司的合同中比较常见。包括关于衣、食、住、行中部分对艺人有利的约定,但比如保险方面、对剧本的建议修改权、对造型的拒绝权利等约定可能只有国内一线明星才能做到。

  红星新闻:据崔永元所述,其获得合同的方式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其披露的部分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孟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演艺公司内部员工对外提供合同,则可能违反了其与公司之间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对外泄露合同,则可能违反了保守秘密的约定。

  如果合同真如崔永元所说,是别人主动提供,那么就不能说崔永元取得合同是违法的,但崔永元对外公开合同内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翟继光:如果合同里存在商业秘密,不仅合同的甲乙双方要保密,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不能随意泄露合同内容,崔永元的做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都是保密的,不仅双方不准向第三人披露,并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范冰冰完全可以起诉崔永元。

  李昆蔚:范冰冰主张侵犯其商业秘密,但被曝光的片酬细节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一个明星的报价对于业内人士而言,其实是相对透明的,影视公司之间应该清楚明星的大致报价,甚至,还存在部分明星可以透露天价报酬抬高身价的情况。涉及到真正作为商业交往行为中的主体,片酬也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即使存在商业秘密,也不便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会带来实际损失。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泄露合同的行为给范冰冰一方带来怎样的损失,举证难度较大。如果不能进行充分举证,可能难以向崔永元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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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薪:演艺圈天价片酬是否合理?

  红星新闻:名人片酬太高一直饱受质疑,在法律上,是否有对工资高低进行规定?

  张萍:明星片酬、导演酬金属于劳务酬金,不属于工资。明星片酬是市场导向行为,法律不予过多干涉。但明星片酬过高,对于制片方、电视台成本就很高,同时也会压缩导演、剧组其他人员和器具设备的费用,无法保证出品的内容,甚至导致越来越多剧粗制滥造。

  2017年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五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规定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这是长期以来针对演员高片酬问题,有关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具体的“红线”,被业内称为“明星限薪令”。由此可以推算,对于一个整体投资制作成本在2亿、3亿以上的影片,主要演员的片酬高达6千万元,也是符合规定的。

  红星新闻:“明星限薪令”的性质和效力为何?如何发挥其限制的作用呢?

  张萍:此“明星限薪令”并非法律法规,属于行业的指导性意见,可以视为行业自律公约,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五个协会联合发布,也就意味着凡是属于这五个协会的会员都须遵守。

  各影视制作机构和演艺经纪公司都归属于不同的行业委员会,如果违反行业规定,将由行业协会或者行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如若严重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即广电总局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