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形成何种法治模式,是中国法治实现由大到强的关键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走出一条适应自己发展需要、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才能强起来。本版围绕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问题进行探讨。
——编 者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阔步前进(人民要论)
冯玉军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历经曲折,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迈向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在党的领导下,扎根中国国情,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实践,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在历史坐标中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把握事物的历史,才能更好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中华民族能够在东方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生生不息,铸就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并不是历史的偶然。在历史中孕育生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的文化沃土。今天,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不是要抛弃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而是要推动中华文明发展到新的更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5000年中华文明的制度新篇,是对中华文明治国之道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
从近代以来的革命历史来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我们从贫穷落后、受欺挨打到最终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和法治表达,也是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展开。
再回望近70年新中国发展的历史,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就开启了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我们党带领人民制定“五四宪法”,把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方向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历史中孕育形成的,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阔步前进。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越走越宽广的40年。
从上述历史坐标中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传承5000年中华文明,熔铸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进程,是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从世界方位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世界图景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表现出显著区别。世界上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法治道路可以引导所有民族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模式也不可能定于一尊。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也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实。
18、19世纪,西方国家在科学技术、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大量创新,带来财富的巨大增长。西方文明借此竭力证明自身的卓越,而其他文明的价值则被低估或误读。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西方法治现代化取得了成功经验,西方法律制度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是一种发达、管用的法律制度。也确实有不少发展中国家试图复制西方国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现代化模式,但并没有走上兴旺发达之路,国家分裂动荡、民生凋敝的不在少数。从实践中人们已经发现,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制度并不能带来社会繁荣,西方国家实现现代化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不是单纯依靠其法治模式。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文明观,是西方偏见编造的神话,背后隐藏着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和对其他国家资源的掠夺。
法治运行有其自身规律。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国情特点、制度形式与历史发展道路存在差异,究竟通过哪种途径来实现法治、法治的具体制度如何安排等,并没有统一的建构模式、实现机制和评价标准。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也不可能成为唯一的评价标准。从近代以来的历史看,即使在西方,不同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尽管都是为了实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垄断资本权力运转,但还是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法治模式,在制度设计、理论支撑、运行机制等方面差别很大,甚至相互批评。比如,英国人曾批评法国在行政系统而不是司法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是偏袒行政权。
从根本来看,法治模式要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是一个国家面对自身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的具体制度文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造就了各国不同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旨在解决自身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从而展现出鲜明的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自己的特征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道路,是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走出来的,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民意愿,能够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展现出独有的特征和优势,是一条发展中国家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路。
注重对法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从制度形成过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强调科学合理规划的建构型法治。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往往经历几十甚至几百年的漫长历史过程,常常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激化而被动调整的结果。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是断裂的、自发的或者漫无目的的,而是连续的、有领导的、有规划的逐步推进的过程。以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为例,其主要功能在于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进行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可以保证法治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更好地统筹兼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
强调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从实现方式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法治的。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法治建设中实现了自上而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自下而上的基层法治创新相结合。这既使得各种法治改革措施容易推行、加快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又使得基层的实践创新与顶层设计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人,通过法治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以法治形式治理国家,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管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遵循。
注重在实践中渐进发展法治。从制度运行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实践理性,是强调试验学习、先易后难的渐进型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将法治建设的目标落到实处,需要加强对具体实施方案的系统研究和设计,通过试验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然后再行推广。过去40年法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通过法律的试行、暂行、区域试点等办法抓住机遇、反复试验、不断学习、持续创新,进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这个过程保证了法治发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升了法治建设的实际质量。
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法治建设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这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律规范、贯穿于法治实践,法律才能契合全体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才能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实现良法善治。
强调从古今中外吸收有益法治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博采众长的开放型法治。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时代潮流,我们既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又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道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面向世界又立足中国,充分体现时代精神,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而不断开拓创新,为丰富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
党的领导是鲜明优势(大家手笔)
莫纪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40年改革开放伟大历程的重要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发轫于40年前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把法制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取得的。可以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什么时候党的领导弱化了,什么时候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下降了,中国的法治发展就会举步维艰、徘徊不前。
4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不懈的理论探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回答了法治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中国要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石、政策基础,指明了发展方向。经过十几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被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之一。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成熟,顶层设计越来越清晰,法治理论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果。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开辟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设立巡回法庭,成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等,诸多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切实收获了法治红利。事实证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我们要不断取得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党的领导是根本优势,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和最根本的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个政治根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全方位、根本性的意义。这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实践经验的总结。如今,依法治国实践正在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将得到更好满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图景已经摆在我们眼前。展望未来,无论面对什么风浪考验,我们都更有信心、更有定力创造出既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鉴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又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法治实践成果,展现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继续把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优势坚持和发展下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历史起点不同 不能照搬西方
发展中国家要走出自己的法治道路
郝铁川
如果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尽管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对人类法治文明产生过重要影响,对其他国家的法治现代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世界上的法治模式并不会因此而定于一尊,也不会只接受一种标准的评判。
每一种法治形态都不会脱离其产生的历史文化土壤,都不能与这片土壤所孕育的国情条件背道而驰。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扎根于其特定的历史传统之中,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传统与之完全不同。看看历史可以知道,一些西方国家通过殖民扩张和全球贸易侵略别国、掠夺资源,积累起自身发展的条件,并以此获得了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支配地位和竞争优势,其影响至今仍存。发展中国家则是在摆脱殖民统治、赢得国家独立后,才开始自己的法治建设,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历史起点不同,国情条件更是迥然有别。
就是在这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差别之下,300多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却先后使用各种各样的办法,把包括其法治模式在内的制度模式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介甚至强加。早先是通过殖民活动进行武力征服,把许多发展中国家变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然后强制推行他们的制度模式。殖民主义体系终结之后,对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又通过合作援助、文化交流,甚至通过介入他国纷争、策动颜色革命、武装干涉等手段,诱导、逼迫这些国家采用他们的发展模式和法治模式。比如,把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与按照西方国家要求进行各种政治法律改革捆绑起来。
可是效果如何呢?当今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联合国认可的发达国家仅为20多个,这些国家多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人口总和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2%多一点。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用了300多年的努力,仅仅使20多个国家和约十分之一的世界人口迈进发达国家的行列,剩下近90%的人口仍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并没有在促进发展中国家摆脱不发达状态中起到显著作用。原因何在呢?
说到底,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是从他们的经济社会条件、客观国情中历史地生长起来的,不能直接“移栽”到别国土壤上。这一法治模式扎根的经济基础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所依托的政治环境是需要“分化”选民以争夺选票的两党制、多党制,其核心价值观念是个人被摆在最优先位置的个人主义。一些西方国家的模式输出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困扰和阻碍了其现代化进程。应当看到,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并不愿意让发展中国家真正发展起来。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和现实都表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不适合我国,我们必须按照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走出一条适合自己、行之有效的法治道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是我们独立自主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加先进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扎根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与西方私有制市场经济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依托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与西方分权制衡、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与西方个人主义及对内对外实行双重人权标准的理念和做法不同。
进一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坚持法治服务大局的原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思考法治、实施法治。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坚持法治分阶段推进,循序渐进、蹄疾步稳推进法治建设。这就需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进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我们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定能够在实践中展现强大生命力,开拓更加光明的前景。
(作者为上海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馆长)
(作者: 编辑:袁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