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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首家有机菜被征用补偿引争议 各界:应考虑投入

发布时间:2013-05-28 06:45:15来源:SRC-13

  

图为:华中首家有机菜种植基地已不复存在,部分地段砌起了围墙

  楚天金报讯 □文/本报记者王友和 图/本报记者宋双庆

  曾获得“华中首家有机蔬菜种植基地”认证的农场因土地腾退纠纷,导致基地创办人700万元土壤改良投入付之东流。昨日,本报推出民生调查报道《华中首家有机菜基地被征用 700万元土壤改良投入补偿无门》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纠纷的背后,不仅映射出当前土地征用中关于有机赔偿的法律空白。在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农业土地经营性发展的背景下,更是引发关于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建”与“毁”、“扶”与“拆”的一系列拷问。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滞后可综合评估实际损失

  在这期土地征用纠纷中,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八向大队方面声称:完全是按照政府2005年11号文件的标准来计算补偿的。而武汉邴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菜基地负责人邴杰则认为:该文件标准没有“有机”投入方面的补偿,且标准是2005年出台的,与现在的物价水平等相差甚远。

  对此,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惯例,在发生赔偿纠纷的相关方认为由于法规滞后,导致标准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的情况下,会成立专班,共同研究补偿的具体标准。就本案例而言,双方可在法律框架下,综合考虑当前物价水平、经济发展、实际投入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双方协商,综合考量缩小补偿差距。

  武汉市农经局:

  签订规范合同可防双方权益受损

  由于当事双方目前对是否签订土地经营租赁合同,或者形成什么样的租赁协议仍然存在很大分歧,导致邴氏方面后期维权艰难。

  作为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的职能部门,武汉市农业局下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土地科科长王文才对记者称,在受理的土地流转纠纷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只是形成口头协议,往往很难达成调解。“这种情况首先还是提倡调解,实在调解不成,还是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王文才说。在详细看了本报的报道之后,王文才表示,邴杰自己出资建立的研究所与农场方面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为何变更合同主体时却没有得到农场方面的正式回复?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邴杰可以向法院提出作为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

  从邴氏被征维权难纠纷中,家庭农场的后来者如何借鉴前车之鉴?王文才介绍,我省于2009年推广使用了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该合同由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明确原有土地的用途等。当发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双方需要到当地经管站(部门)申请,在其监督见证下签订一式四份的合同,分别留存于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土地所有者(村委会)和经管部门,更加全面地保障后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另外一个主要意义在于,合同明确了流转的土地一旦发生被征用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

  法律工作者:

  政策空白 建议协商缩短补偿差距

  武汉市农业局法律顾问、土地流转领域的专业律师杨晓峰昨称,目前国内连明确的有机补偿定量化的政策都没有,更不要谈法律法规。在遇到诸如有机改良、土地贫瘠与富庶等相关方面补偿上存在差异时,目前行业规则和做法是在综合考虑实际投入后,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大项下,增设相关子项目、小项目进行补偿,弥补法规性不足,缩短与实际投入的差距。

  据杨晓峰介绍,相关补偿标准中有说明,对于围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等发展业态需要建立的配套项目和设施,如引水系统、保温系统、喷灌系统等可纳入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尽管目前没有对有机投入的量化标准,但作为新兴项目,行业做法是可以协商作为地上附着物的一部纳入补偿范畴。

  此外,杨晓峰还指出,对于土地经营方的邴杰,还可获得青苗费补偿。而青苗费的补偿有一个可浮动的空间:根据上年度产值乘以一定的系数,而这个系数有5-10倍的浮动。因此双方可通过协商,缩短补偿差距。“总的来说,邴杰的投入大于标准补偿的事实是存在的,其中邴杰一方认为参照的标准与现实存有差距,并且该差距很大无法达成一致。类似的情况下,行业的普遍做法是适当加高补偿,缩短与实际投入的差距。”杨晓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