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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8个县市区启动分级诊疗试点 杜绝小病大看(图)

发布时间:2014-10-28 06:21:51来源:SRC-13

    导读:分级诊疗,即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分级接诊,多方呼吁“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目前,襄阳市、鄂州市已率先在全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武汉市汉阳区、仙桃市等28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某医院接诊大厅人满为患 记者叶茂林摄

  讨论:湖北搞分级诊疗试点 小病不能直奔大医院!你怎么看?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 陈媛 通讯员 王芳 实习生 寇芙蓉

  如今,大医院每天人满为患,患者们抱怨“看病难”、“看病贵”,而小医院却门可罗雀,资源存在极大浪费。虽然有关各方多年来一直呼吁倡导“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但仍难遏制患者一窝蜂往大医院挤的冲动。

  作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良方,“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将被推行。昨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于本月起实施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分级接诊。目前,襄阳市、鄂州市已率先在全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武汉市汉阳区、仙桃市等28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2015年,分级诊疗制度有望在全省全面铺开。

  患了病先到社区医院

  70岁的杨爹爹家住汉阳钟家村,长期患有冠心病,经常出现心律失常症状,每年都会到武汉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几个月。“以后我再也不能直接去大医院了,如果发病了该咋办?”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老人不解地问。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及具备条件的一级手术的诊疗;二级医院主要负责专科疾病及二、三级手术的诊疗;三级医院主要负责亚专科疾病、疑难杂症及三、四级手术的诊疗。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的转诊程序,参保患者应在统筹区内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需要转诊的疾病,由首诊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书上转单》,经医疗机构的医保或新农合办公室审批盖章后,患者持上转单至二级医院就诊。在二级医院需要转诊的疾病,由主诊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书上转单》,经医疗机构的医保或新农合办公室审批盖章后,转往三级医院。

  按照规定,如果以后杨爹爹身体出现不适,要先到辖区的翠微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由社区医生确认病情后开具转诊单,才能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113种常见病按指南分诊

  “具体什么病到社区医院看?”“病到什么程度才能去大医院?”记者昨日采访时,这些是居民们问得最多的问题。

  据介绍,省卫生计生委此前已组织各专科省级质控中心,制定了首批12个专科、113种常见疾病的分级诊疗指南,对常见疾病在不同级别医院的诊疗与转诊指征,进行了详细描述与界定,供全省各地制定当地分级诊疗目录时参考。

  12个专科是:心内科、神经内科、肾脏疾病、普外科、骨科、妇科、产科、儿科、常见精神疾病、康复医学科、眼科、皮肤科。对于113种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分级诊疗指导性建议。

  比如针对“心律失常”,分级诊疗指南提出:一级医院接诊到缓慢性心律失常病人,应仔细评估病情,如果心动过缓危及生命,应先行临时起搏植入。如无临时起搏植入条件,应尽快转诊到有条件实施临时起搏治疗的二级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对于需要进行射频消融或器械植入的病人,应择期转诊到有资质开展射频消融或器械植入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对于医疗机构治疗稳定的缓慢和快速心律失常病人,可以转诊到社区及一、二级医疗机构进行恢复和后续治疗。

  报销政策跟分级诊疗挂钩

  “孩子病了可不敢马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哪里比得上大医院!而且大医院也能用医保,哪怕贵一点也不要紧。”家住汉阳的李婆婆说,她的儿子、儿媳工作忙,4岁的孙子主要由她照顾,生病了也几乎都是她带到医院去看。本月初,孙子就因为患了肺炎,在大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如果以后我还是不去社区医院,会有什么影响?”李婆婆问。

  按照分级诊疗指南,精神状态好、无呼吸困难、轻度肺炎、低热3天以内、胸片仅提示斑片状阴影的患儿,需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治疗48小时无效,持续高热3天以上、胸片出现单叶病灶融合病变患儿及短期内病变进展患儿,必须及时转到二级医院治疗。

  而据记者了解,在武汉多家大医院的儿科,患轻度肺炎等疾病的患儿占有很大比例,且多数没有去过社区医院。

  如果居民不愿意去社区医院怎么办?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是通过完善报销政策,用经济杠杆撬动群众的“小病大看”就诊习惯。《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逐步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各地人社部门应合理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并适当拉大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差距,对于康复期下转参保患者免除接收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严格控制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逐步拉开各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差距,原则上职工医保应达到1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应达到15%左右。

  各地农合办要完善新农合报销政策,各级报销比例差距不得低于15%。对于康复期下转参保患者免除接收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对于上转患者,符合转诊科目规定但未遵守基层首诊规定、未办理转诊手续者,新农合参保者降低一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疾病不符合当地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者,新农合不予报销。

  医院不守规定将被问责

  “如果医院不愿意转诊,该怎么办?”采访中,多位市民担心下级医院不开转诊单,延误治疗时机。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了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其中要求:二级、三级医院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除了特殊、危、急、重症患者外,都应要求患者先出具《双向转诊书》。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与农合基金时,没有《双向转诊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与农合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级医院应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一般情况下,能开展住院业务的乡镇一般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50%;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4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12天、9天和6天以内,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临床科室可适当放宽。

  凡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参保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其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