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讯(记者葛宇 通讯员宋欣然 陈维)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包括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6月26日,记者从湖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湖北省政府明确到2017年扶持4万名大学生创业的工作目标。
为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就业创业,6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六个方面”的十八条措施,提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近年来,湖北省每年有应届高校毕业生40万人左右,就业总体压力持续加大。2014年,全省毕业生人数达到43万,其中研究生3.3万人,本科生20万人,高职(专科)生19.7万人。与去年相比,总量增长3.3万人,达到历史峰值。据统计,截止6月23日,全省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69.1%,与去年同期(2013年6月30日为70.44%)基本持平。
在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通知》的出台对43万名高校毕业生来说可谓是一场“及时雨”。
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到2017年扶持4万名大学生创业
在大学生创业方面,《通知》规定,将启动实施新一轮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出到2017年扶持4万名大学生创业的目标。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学生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降低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拓宽出资方式,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全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创新方式,探索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同时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力度,支持更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建立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可享受保险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4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对到市州及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可享2年养老、医保和失业补贴
在就业援助方面,全省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登记和针对性服务,依托乡镇、街道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送岗入户,实行“一人一策”的针对性帮扶。对困难大学生提供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经过各种努力就业仍然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可享受800-1200元创业补贴
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方面,《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遍开设创业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高校应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800—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高校要把就业状况、就业质量和创业情况作为学校考核重要内容,自2014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作者: 编辑:陈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