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
《条例》共分12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阅读)
【禁令下的变化】
按照中央要求,去年各地密集出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详细规定。全国28个省区市召开“两会”,亮相的新一年地方“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预算,与往年相比数字上有一定降幅。其中广西、山东、江苏、宁夏等地降幅约5%。广东、北京、湖北、上海、陕西等地下降超过10%。浙江降幅为30%。 (展开阅读)
2月7日是节后上班第一天。记者走访省、武汉市职能部门和单位发现,领导不到机关处室拜年,部门处室工作人员之间不串门,一上班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不少单位还迅即召开新年工作部署会,要求收心、提神、鼓劲,实现“开门红”。 (展开阅读)
公务支出是否合理,公款消费是否合规,武汉30个市直单位开始接受预算执行审计。此次审计的30个市直预算部门,资金量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 (展开阅读)
武汉99人因“三公消费”被问责 公务宴请明显减少
【实施中的新问题】
【延伸阅读】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 陈凌墨)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公务接待费不得采取现金支付;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10年内不得再次装修;公务用车到达目的地后,停车3分钟以上须熄火节油……昨日,《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该办法共分70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方面公务活动进行规范。
经费管理
不得采取现金支付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提出,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党政机关发生的《公务卡强制阶段目录》中列示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采取现金支付。
公务接待
健全公务接待清单
《办法》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办法》明确,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对象、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公务用车
退休调离清退专车
《办法》规定,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配备使用的专车,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清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公务用车实行三分钟超时熄火制度写入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到达目的地后,实行三分钟超时熄火制度,即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灭发动机,降低油耗,减少污染。
国内差旅
出差费用不得转嫁
《办法》规定,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办公用房
装修后10年不装修
该《办法》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根据规定,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此外,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会议活动
不到景区召开会议
《办法》规定,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对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同时,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监督问责
免职后两年不提拔
该《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取消本人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