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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刑案被告着便装受审 不得穿戴制服徽章

发布时间:2015-03-04 08:34:08来源:SRC-252

  刑事被告此后不再囚服出庭

  武汉晨报讯(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褚金丽 李祎)昨天上午9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毒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庭受审的被告人柴某,没有身穿囚服,而是着便装受审。昨起,我市法院要求,刑事被告受审,不再穿囚犯“马甲”。

  39岁的柴某是武汉人,因被检察机关指控走私、贩卖和运输12公斤多的麻果,于2014年2月被捕,昨天出庭受审。他是我市第一个不穿“马甲”受审的刑案嫌疑人。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武汉市中级法院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就辖区内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不得安排被告人穿着马甲、囚服等显示其罪犯身份的服装出庭受审;被告人可以选择穿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正装、便装等服装出庭受审;在押被告人没有合适的出庭服装时,由看守所提供等,以强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同时,《通知》明确,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应衣着整洁、得体;被告人着装,不得穿戴制服、徽章等表明特定身份,不得过于裸露身体,不得含遮挡面容的配饰,不得附有非法性、反动性、煽动性或其他宣传性的文字、图案等标识,以维护刑事案件庭审的严肃性,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与司法民主。

  此外,被告人因身体疾病等原因,对出庭着装确有特殊要求的,看守所或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