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发放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且在毕业年度(即每年6月毕业生)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学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烈属和残疾毕业生。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方式
自身情况向所在院校提供下列材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或社会孤儿证明(社会福利证复印件)、烈属证明(烈士证明书复印件)、残疾人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就业见习补贴
发放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补贴标准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申请方式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扶持补助
1、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2、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根据基地规模、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费补贴。
3、创业扶持资金
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自2016年1月1日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可领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可领400元。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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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