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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8-10-05 18:40:31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10月5日讯(记者王荣海)记者近日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11月1日将正式实施。六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六类情形,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武汉市规定,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四)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六)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绩效考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市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017年有138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据统计,2017年,武汉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开庭审理的案件1642件,共有138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为84.4%。其中各区涉诉案件开庭审理的共133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1125件,出庭应诉比例为84.3%;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共30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261件,出庭应诉比例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