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王荣海)11月1日,《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六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范围:1、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2、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3、重大涉外案件;4、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6、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武汉市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武汉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据统计,2017年,武汉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开庭审理164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86人次,占比84.4%。
(作者: 编辑:瞿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