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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要见官 武汉11月1日起这6类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8-10-31 21:05:33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10月31日讯(记者王荣海)11月1日,《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六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

  六类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案件范围。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四)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六)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出庭应诉率纳入绩效考核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市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告官不见官”现象显著改变

  自2015年制定《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考核目标以来,通过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武汉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显著提升。

  据统计,2015年开庭审理案件数为1705件,负责人出庭103次,出庭应诉率约为5%;2016年开庭审理案件数为1177件,负责人出庭531次,出庭应诉率约为45%;2017年开庭审理案件数为1642件,负责人出庭1386次,出庭应诉率约为84.5%;2018年1-8月开庭审理案件数为902件,负责人出庭860次,出庭应诉率达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