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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千湖之省”所有河湖都有警长了

发布时间:2018-02-05 12:14:27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黄中朝、通讯员贺俊)从2018年起,湖北的所有河流、湖泊都有警长了。为切实维护全省河流、湖泊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湖北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乡四级“河流湖泊警长。

  2017年12月19日,湖北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曾欣担任;市级河湖警长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局长担任;县级河湖警长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乡级河湖警长由各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长航、森林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

  河湖警长要在对应河湖长的领导下,组织本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环境违法犯罪,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健全本地河湖区治安防控网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参与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严格监管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活动,防止交通事故对河湖水质造成重大污染。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职责。收集掌握对应河湖的基本情况,配合编制“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跟踪督办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同级河湖长和上级河湖警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业务数据信息。

  《方案》要求将实施河湖警长制、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配合开展河湖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河湖警长制工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落地抓实。

  湖北省2017年1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天门市、宜都市、房县、松滋市、宜城市、大冶市等地先期探索河湖警长制,由河湖警长配合河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法制震慑,改善了河湖环境,收到了显著成效,受到了人民群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