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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狠抓水污染防治 瞒报水污染事故最高处罚50万
发布时间:2014-01-15 19:03:17来源:长江日报进入电子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 车莉)我省正在制订《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的处罚力度。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一行来汉,听取在汉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看法。

  我省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措施,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今年又启动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进行了严厉处罚,凡违规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还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卢国祥,副主任张河洁,市政协副主席郭粤梅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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