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东湖一景。(记者 顾兆农摄)
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最严格者,莫过于法律。“千湖之省”的湖北,高度重视以科学立法刚性“护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3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又进入立法程序,这意味着,一部新的、“管总”的地方性水法规即将诞生。
扎实调研,找准“污染易、治污难”的症结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受托承担《条例》的起草任务,湖北省人大、省政府及湖北省环保厅专题调研,足迹遍布浙江省、江苏省以及武汉、宜昌、襄阳、荆门、荆州、黄冈、鄂州、仙桃、潜江等地。《条例》初稿的起草紧扣法理,又接地气。
扎实调研,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在起草《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时,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召开了10多场专题座谈会。通过调研发现,2011年,作为“千湖之省”的湖北,重点监测的湖泊中有一半湖泊的水质已沦为四类或者劣五类,水质符合功能区划标准的水域占40%。特别是城市内湖水质总体属于重度污染,6个城市内湖均为四类、五类或者劣五类。
治污难,究竟难在哪儿?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重经济发展、轻水环境保护,水污染之后难以问责;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导致“九龙管水”,实际上是“九龙都不管水”;水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管网建设跟不上去,截污工程建设、污水处理能力赶不上污水排放速度等;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
找准症结,才能有的放矢。即将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首先明确,“全省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同时条分缕析地确定了环保、水利、农(渔)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交通、公安、林业等各部门在水环境保护中各自的职责。
针对非法排污屡禁不止等问题,《条例》草案对工业企业、农业养殖业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提出了许多“禁止性”条款,如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或者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饮用水水源地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体划定保护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等。
(作者: 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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