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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集合:省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荆楚网消息(记者 周三春)2014年湖北“两会”期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正式提交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代表审议。1月20日,大会各小组开展了分组审议,不少代表呼吁要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并对条例草案内容的进一步修改建言献策、各抒己见。
人大代表杨卫东表示,此次的条例草案用语浅显易懂,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很细、很具体;水环境保护内容上有创新,例如第三十九条提出引入市场机制,发展环保市场,第六十六条提出引入公益诉讼的概念,都让人耳目一新,自己非常支持。
“在水污染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这一块,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总体赔偿金额不到日本的十分之一”人大代表方洁在分组讨论中呼吁,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人大代表吴清则建议,对于水污染治理执法不严的,不能仅仅是对于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失职渎职情况,要依法追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违法企业不应只是罚款、督促改进,应该追求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
同样,代表杨卫东在讨论中指出,担心条例规定的终身追责制实行起来有难度。另一位代表项明武在讨论中当即表示出了不同的观点。“我是做工程设计的,我们设计人员会在图纸上盖印戳负责。工程出了问题,只要人还在世就会追究!”项明武讲到,明确政府职责是此次条例中的一大亮点。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追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追责政府及政府领导责任;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年度考核,不完成的只是约谈,考核评价没有法律责任刚性,容易流于形式。他建议要对增设对政府、政府领导的追责条款。
对此,来自长江水利委员会的代表蔡耀军还建议,对下级政府未完成治理和排放任务的,要逐步从约谈转向一票否决制。
省人大代表、武汉市江夏区和蔡甸区的人大主任王和平、何汉林关注的都是跨区域水污染的防治问题,他们建议交界水面的处理要靠上级来建立联席协商会议制度,单靠同级政府之间协商进行有难度。
来自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张智则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对于水污染防治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应修改为为财政预算管理等保障机制,因为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要求其要纳入财政预算。张智同时提倡和明确关于中水的收集了利用,明确使用中水的强制性目录,建议将雨水处理为中水后,在环卫作业等中强制性使用,节约水资源。
学者代表也有自己的观点。来自中科院病毒研究所的代表石正丽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对于制定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眼中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不只对政府还要对公众公布。而对于污染物的名目也要实时更新。来自武汉生物城的冯立代表则提出,目前水污染防治技术在不断的进步,处理水平也越来越高。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的水污染处理技术水平,相应提高污染排放的标准,强制性提高企业的排放技术、标准,达到减排的目的。
(作者: 编辑:陈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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