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荆楚网消息(记者 周三春)善心变善举,法制来保障。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税收激励、加强监管、创新募捐方式……如何让慈善事业也有章可循,湖北团全国人大代表积极建言,各抒己见。
让第三次社会分配尽显公平正义
“这次全国人大安排在全体大会上审议慈善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现,表明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可以说是开启了中国全新的‘善时代’。”周洪宇代表表示,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公益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慈善法有助于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
刘英姿代表说,此次的慈善法草案树立了慈善的新观念,让慈善由传统的扶贫济困发展到科技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领域,拓展了慈善的功能和大众参与的渠道。
“慈善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刘英姿代表说,个人劳动、政府调剂帮扶与社会慈善,是“碗、锅、缸”的关系。个人碗里的饭、政府锅里的米都往缸里匀一点,社会救助的能力就会更强。
明确税费优惠 激励全民慈善
要促进慈善事业落到实处,就要拿出真金白银。审议期间,周洪宇、朱宁等多位代表均指出,要将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具体化。尤其是慈善法草案里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
以美国为例,捐赠者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有30%到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则有100%的税前抵扣等等。朱宁代表说,美国几乎70%的家庭和个人都参加了捐赠等公益活动,税收鼓励作用非常明显。他建议相关部门机构加快制定税收优惠细则,重点鼓励高收入群体多做慈善、公益事业。
李晓红代表建议,慈善捐赠中的股票、字画等非现金财产也应该纳入税费抵扣范围内。同时尽快出台遗产税法,这也会是鼓励社会捐赠的重要因素。
审议草案现场
加强监管力度 接受社会监督
王国斌代表指出,国外对于慈善组织普遍属于宽进严管。我国民政部门在这方面的监管协调能力还很有限。他建议,由县级或地市级以上的民政机构协同检察院或税务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防止善款被挪用、滥用。
他建议,慈善组织注册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每年对慈善组织进行经济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杨晓波代表认为,慈善组织应有定期公开行政费用的法律义务。慈善组织在知道自然人、法人等借慈善行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制止并向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未加制止的慈善组织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创新募捐方式 弘扬慈善美德
草案指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傅振邦代表建议,网络时代社交媒体、新媒体非常发达,除了统一、指定的发布平台外,也应该充分利用其他新媒体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不应予以限制。
孙东林代表则指出,公益慈善需要宣传,爱心需要引导,需要媒体的力量。他建议政府部门给予支持,在媒体开设慈善专栏专版,每周、每月对典型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宣传,形成持续舆论效应,带动更多的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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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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