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刘娜 王馨
“慈善立法期盼已久、顺应民意。”“鼓励慈善义举、规范募捐行为,良法落地必然带来慈善热潮!”
昨日,湖北团人大代表审议《慈善法》草案,高度评价草案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义,并就税收优惠细则、加强慈善活动监管等提出意见建议。
税收优惠如何落地?
规定要细些再细些
《慈善法》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事业被认为是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对凝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十分重要”,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朱宁代表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一些优惠规定散见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的各种决定中,建议慈善法通过之后,尽快制定相关税收的配套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做出具体规定。
除了货币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外,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新强代表提出,房屋、产品、器材、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捐赠如何免税,也应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允许减免额度可以在3年内结转使用,有利于激发更多大额捐赠。”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代表提出,抵税能否不设年限直到减免额度用完。他举例说,京山有家企业汶川地震时捐款数百万元,后来效益一直不好,利润较低,即使当时有转结3年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也难以全部抵扣。
既防网络“诈捐”,
也要扩大信息平台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组织或个人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能否自行选择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傅振邦代表认为,为扩大募捐信息的传播范围,应允许慈善组织在微信、微博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信息,出了问题由该慈善组织负责。“去年以来,网络‘诈捐’事件时有发生,草案规定个人募捐必须找到‘组织’,这非常有必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诈捐’事件,维护募捐秩序。”咸宁市市长丁小强代表表示。
丁小强同时提出,现实中,很多募捐都是热心的媒体或者亲友等个人发起的,在大灾和急病的情形下,如果一味地堵住这种募捐的通道可能会错失募捐的良机,耽误救助的进程。他建议,对合作募捐的方式、时机上给予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允许“边募捐边找慈善组织合作”。
强调“公益”,
更能体现立法精神
《慈善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跳出‘扶贫济困、救灾、扶助老幼病残’等传统慈善活动,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活动纳入了规范范围,体现了‘促进公平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精神”,马新强代表认为,基于此,《慈善法》命名为《社会公益法》更为妥帖。
马新强说,“慈善”的意思是“对人慈悲,富有同情心”,偏重于扶助弱小,而“公益”则解释为“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后者涵盖的领域更宽泛。
(作者: 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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