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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正式生效 53条促进湖北广播电视科学发展

发布时间:2018-08-01 20:03:41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记者 邱玲鹏 实习记者 王丝雨 通讯员 王何)8月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正式生效。

  本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使用和保护,节目制作、播放和传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旨在对湖北省广播电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广播电视科学发展。

  在节目制作和播放方面,条例明确广播电视节目禁止性内容应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歪曲、筹划、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等内容。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播放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应当保持节目的完整,除在节目自然的间歇外,不得擅自在节目中插播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间做出明显提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间比例;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条例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条例还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突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条例单设"公共服务"一章。对纳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免费节目,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无偿传送,保障公众免费收听、观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贫困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条例还明确了广播电视用户收视权益,规定广播电视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接受依法开办的各项广播电视传送服务;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用户申请安装、一桩有线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收视服务期届满后未交费的,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给予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链接: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