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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见成效 批捕2021人公诉1237人

发布时间:2018-10-12 19:52:21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鹏、通讯员刘怡廷)“今年3月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创新发展的各类刑事案件1245件2021人,提起公诉678件1237人。”10月12日,省检察院召开“湖北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监督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今年3月以来,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服务创新发展九条措施”),在全省部署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九条措施”下发及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高点定位,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责任担当;坚持主动走访,把握需求,找准服务创新发展切入点;坚持全面履职,多措并举,打好服务创新发展“组合拳”;坚持聚焦重点,因地制宜,打造服务创新发展特色品牌;坚持探索创新,延伸职能,为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精准服务,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严惩危害创新驱动发展的刑事犯罪方面,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创新发展的各类刑事案件1245件2021人,提起公诉678件1237人;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创新创业主体不批准逮捕180人,不起诉44人。

在办理创新驱动发展领域的职务犯罪方面,积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监察委工作衔接运行机制,依法办理创新驱动发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0件69人。

在强化对创新驱动发展领域违法犯罪的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加大对创新发展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督促力度,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7件;针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适用侦查措施等问题,监督立案201件,监督撤案40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91件次;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创新主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71人,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36人,纠正超期羁押24人。

在加强创新驱动发展领域民事行政检察方面,办理涉及创新领域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3件,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8件,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49件;共办理危害创新驱动发展领域公益诉讼案288件,其中诉前程序274件,提起诉讼14件。

在为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346件;保障创新主体当事人律师、辩护人会见权2152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2627次。

链接:湖北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部分)

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引导侦查从严批捕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1年2月,为非法获取湖北某科技公司嘧啶胺(英文简称ADMP)生产工艺,湖北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张某某伪造身份学历,改名换姓应聘潜入科技公司,利用工作便利掌握ADMP生产工艺后辞职离开。

从2011年5月至2016年案发,张某某将窃取的生产工艺用于化工公司ADMP产品生产出售,给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经鉴定,化工公司生产ADMP工艺与科技公司拥有的ADMP技术商业秘密中有14个技术秘密点具有同一性。

公安机关立案后,因商业秘密专业性强、认定困难,导致案件久侦未结。获悉该案情况后,沙市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针对商业秘密认定难点,组织专家鉴定咨询,排除法律障碍。

2018年6月4日,该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有力保护了企业核心创新成果,维护了创新企业合法利益。

大冶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网络售假侵犯国家驰名商标权案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徐某、陈某通过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站注册网上店铺,在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大量出售“劲牌”毛铺苦荞酒等品牌假酒,涉案价值1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大量生产毛铺苦荞酒等品牌假酒并向蔡某等人网店提供,涉案价值13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大冶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及时提前介入,结合网络售假案件特点,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蔡某等人依法从严快捕快诉。

2018年6月1日,蔡某等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对创新核心成果的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保护企业良好声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法治环境。

安陆市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巨额财物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学黑客技术,2017年发现京东商城网上购物平台和中国电信翼支付之间存在支付通讯漏洞。

2017年10月,张某某注册17个京东账号,在京东购物网站连续下订单购买黄金制品106笔,并选择使用翼支付方式付款。随后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截获京东商城与翼支付平台之间的通信数据包,篡改数据包中的“支付金额”、“订单号”等数据后放行,让京东误以为支付成功确认完成交易,骗取京东商城总价值80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

案发后,因涉及重大疑难新型网络犯罪,安陆市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帮助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抓捕归案,随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本案中,京东商城系中国最大的3C网购专业平台,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京东商城蒙受巨额损失,还造成京东商城与翼支付交易通道被迫关闭,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快速反应、提前介入,通过依法从严从快惩治侵犯企业财产权犯罪,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京山市检察院正确把握法律界限 依法对一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12月,京山市公安局以湖北某机械公司生产负责人张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二氧化碳活化器,涉嫌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涉案活化器属该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器的配套设备,整套设备已于2017年取得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鉴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京山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技术文献,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明晰该项新型技术原理,反复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主观恶性等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审查认为,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系我国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术,涉案活化器定性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张某某主观上亦无“非法制造、销售”的故意,本案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爆炸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界限,依法维护创新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蕲春县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蕲春县柯某某再生塑料颗粒加工厂等45家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长期从事废旧颗粒加工和破碎、小电镀、小造纸、小钢(炼)铁和门花加工,大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渣,严重侵害周边环境。

2016年至2017年,蕲春县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限期关闭。2018年4月,蕲春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上述45家企业中仍有25家在继续生产加工,持续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据此,蕲春县检察院分别向蕲州镇政府、漕河镇政府和县环保局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责令上述“散乱污”企业陆续关停。该案引起蕲春县政府高度重视,已组织成立专班专门处理关停企业的垃圾工作,防治再次污染,并拟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筹建一个高标准、大规模的塑料垃圾回收、加工企业。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淘汰落后产能,又积极促使企业升级改造,保障新旧动能平稳转换、持续发展,实现了办案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