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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详解:以制度创新为核心 打造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新高地
发布时间:2017-04-01 07:28:16来源:楚天金报进入电子报

 

图为:区位布局示意图

图为:自贸区开门迎客

图为:工作人员细心服务

  楚天金报讯 湖北自贸区实施范围119.9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武汉片区70平方公里(含东湖综保区5.41平方公里),襄阳片区21.99平方公里(含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区27.97平方公里。

  文/本报记者余宁 图/本报记者万多

1.政府职能怎么转变

●能放的全放

湖北省能够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依法下放。自贸试验区内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探索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

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守信要激励,失信要惩戒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大数据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投资领域怎么改革

●外商投资,既要减免准入限制,也要负面清单管理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

●试验区可办理省级(包含)以下管理

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3.贸易如何转型升级

●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鼓励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4.金融如何开放创新

●外汇管理改革:重点是资本项目可兑换

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跨境投资,让企业“顺畅呼吸”

提高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可在汉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试点QFLP和RQFLP业务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

5.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

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平台建设。

●企业海外技术并购,试行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

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

●硕士及以上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在自贸区工作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制定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管理办法。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6.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

●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

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鼓励拓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支持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

●构建国际物流枢纽,铁、水、公、空多式联运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铁路、航空、内河口岸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支持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运航线和国际中转货运航班。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

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自贸区如何建

●地方立法:湖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和管理办法,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税政配套:前两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以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自贸试验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三方评估: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总结推广可复制经验至全国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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