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梁伟年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同时接受梁伟年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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