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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17-05-27 09:35:32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通讯员朱博)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该条例对武汉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加强大武汉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界定为:为增强卫生意识,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为本级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机构。

条例专门设立“政府治理”章,对市、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做好与市民工作、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作了规定。如市、区政府应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区爱卫会应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爱国卫生工作各项内容的信息系统等。

条例还就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作出规定,要求市、区爱卫会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提供评价意见。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