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吴思澜接受采访。记者 郭金富 摄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全媒体记者 瞿祥涛)“噪声污染严重伤害身心,要像治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样引起重视。”1月14日,参加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的省政协委员吴思澜,带来了一份关于整治城市噪声污染的提案,她呼吁还静于民。
防治噪声污染在我国起步较早。198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开始施行。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武汉等大城市都相应颁布了噪声管理的条例,并把其纳入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但城市发展得越快,需解决的问题越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居环境的改善,治理噪声污染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吴思澜委员说。
城市噪声污染监测难。噪声有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涉及多个方面,极易形成污染。吴思澜委员介绍,虽然事前预防都有行业标准,如城市汽车不准鸣笛、工业机械有声控标准等,但全面的噪声监测网尚未建立,待噪声污染发生之时,预防措施都失去了作用。
更大的难题或在于多头执法导致的执法效果不理想。吴思澜委员以武汉举例,该市明确“噪声扰民”由5个部门管,文娱场所噪声、商业经营中空调噪声、夜间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街道广场娱乐集会噪声、机动车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公园内噪声扰民,可向园林部门投诉;商业场所高音喇叭,由城管部门处罚;住宅底层经营场所噪声,由工商部门查处。
“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环保部门的监管之责,但实际上又实行‘管行业必管噪声’。”吴思澜委员说,有些噪声污染难以界定是谁管,结果谁也不想管,谁也管不了。
吴思澜委员介绍,现在市民拨打投诉热线反映噪声扰民,通常可以暂时解决问题,但不久又会故态重生,投诉与整治周而复始,陷入拉锯战中。
“整治城市噪声污染,首先必须明确环保部门的总管之责,改变多头执法现象。”吴思澜委员认为,只要是噪声污染方面的投诉,必须由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到位;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必须在环评时制订防治方案,且由环保部门全程监管。
另一方面,要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上功夫,加大处罚力度。“既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追究,也要对执法不到位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吴思澜委员说。
(作者: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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