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77608部队排长 杨晓兵
答:“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基本规律,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体现了法律的内在要求,有着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法理依据。
宪法修改的动力来自实践发展。宪法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适应经济基础、顺应实践发展、契合时代需求。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随着探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后,共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4次修改,在回应实践需求的同时,又推进了社会发展。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这都需要宪法及时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的规律蕴含于法律适应性与稳定性的矛盾运动之中。宪法必然具有法律的内在属性,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适应性。然而,宪法同其他的法律一样,一经制定便是固定的文本,而客观实际却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即便宪法在制定之初,可以赋予预见性,有些规范还可使之适当带有超前性和纲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凝固的宪法条文同瞬息万变的客观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脱节甚至矛盾的现象。因此,修改宪法是法律适应性与稳定性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宪法的适应能力,适时地修改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条款,是维护宪法自身价值和权威的内在需要。
宪法修改的内在逻辑统一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宪法修改同法治国家建设存在内在的联系。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夯实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经济基础;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治国方略;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彰显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新的历史性进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所确立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思想理应成为宪法修改的重要指南。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 刘 勇